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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三问”浙江公检法司法公正谁来维护?最高检党组第三巡视组进驻浙江巡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三巡视组进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开展巡视工作
4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三巡视组向浙江省委通报情况见面会在杭州召开。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林贻影主持会议并作表态发言。
据悉,巡视时间为4月26日-6月26日,值班电话:0571-88810101,88810145;受理电话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邮政信箱:浙江省杭州市A291号邮政专用信箱,并在省检察院机关设意见箱。受理信访举报时间截止至6月18日。
最高检进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给蒙冤三年半,坚持申诉5年的潘某某带来了希望,潘某某于4月30日拨通巡视组的值班热线,工作人员热心细致询问情况并记录,还要求潘某某向他们邮寄详细材料。潘某某于5月5日和5月9日向巡视组邮寄申诉状、控告信、双方口供及司法DNA鉴定意见等材料。
控告信
最高人民检察院进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巡视组:
我是XX市XX区XX街道原干部潘某某,是一名有着19年军龄的营职军转干部,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80721XXXXX。本人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9日被XX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本人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7月12日XX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2019年11月10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到2023年5月9日服刑期满,本人始终坚决不认罪认罚。出狱后,本人依法调取案件全部卷宗材料,从中发现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存在大量程序违法问题,实名举报控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的程序违法问题
1、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侦大队民警朱X、朱XX在讯问中存在诱供、未如实记载笔录的违法行为。二人未忠实于事实真相,2019年11月10日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实际陈述存在实质性差异,甚至内容完全相反,而且是对案件重要关系的情节记录错误,其中最明显的错误是第一次讯问笔录第4页“我同徐某发生了性关系”和第5页“我就有了跟徐某发生性关系的冲动”,这些关键字样,确实是民警记录错误,事实情况是我从未说过这样的话,事发时,主观上我也从未想过要跟徐某发生性关系;客观上司法DNA鉴定意见也证明没有发生性关系,无法排除办案民警故意虚假记录口供,采用不正当手段非法取证,受人指使,恶意陷害。上述行为属于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严重问题。
2、侦查机关在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讯问时,涉嫌复制粘贴11月1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内容。办案民警在笔录中错误记录成:我当时就想和徐聪发生性关系了。与2019年11月10日公安所作笔录内容高度雷同。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完全是因为办案民警带着有罪推定的思想,在提审前复制粘贴第一次笔录,在讯问中也没有根据我的回答进行修改,试图以此蒙混过关,让第一次讯问的错误记录继续得以延续。
3、公安机关在讯问中未依法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故意隐匿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为了验证我上一条关于办案人员未如实记录笔录疑问,我在一审、二审期间多次向办案机关申请提供2019年11月10日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但是办案机关均未予以回应。再审阶段,2021年5月7日,XX分局刑侦大队向XX中院出具《情况说明》称该录像已被覆盖,无法调取;2024年3月4日,公安XX分局《关于潘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称当时办案场所确有录音录像,自动保存3个月,同时认为本案不属于刑诉法规定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范围。但是,在回复中提到的《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中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在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3条:“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包含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然而强奸罪属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所以不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本案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还是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第十七条规定:录音录像应当刻录光盘或利用磁盘进行存储,一式两份,刻录完成后,办案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光盘移交保管人员。另,公安机关2019年12月15日还提取了本人与徐某从饭店到徐某家的监控视频,此时距对本人第一次讯问35天,尚未到同步录音录像被覆盖的3个月之限。在本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已调取双方走路视频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没有理由不去保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即,无论是按照法律规定还是办案要求亦或是侦查工作需要,XX分局未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这背后显然有影响本案公正处理的重大隐情。
4、公安机关存在的其他工作不认真、不负责的问题。XX南(刑)字【2020】00009号起诉意见书中的内容:辩护律师张XX,但是实际上我的辩护律师早在2019年11月19日就更换为郭XX和杨XX(证据1)。XX南(刑)移审告字【2020】00001号《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时间错误为2019年1月2日(2019年1月2日还没有案发),实际当天时间为2020年1月2日,送达人错误为张XX,实际上当时我的代理律师是郭XX、杨XX,告知书中还手动记载:“以电话将起诉告知律师”。请问办案民警胡XX,当时你确定电话告知律师了吗?你又告诉了哪位律师,办案机关形式主义严重,本人的诉讼权利受到极大影响。
二、检察机关批捕和审查起诉中的程序违法问题
1、公诉机关未移送本案重要证据。法院卷宗中并无检察院2019年11月19日审查批捕前对本人的讯问笔录。经本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依法提出申请,于2024年4月28日才收到该份笔录。该份笔录与本人在2019年11月10日笔录内容大致相同,均可以证实本人并未强迫徐聪。假设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本人有罪,那么该份笔录就可以证明本人存在不如实供述的问题。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无论对于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罪轻证据还是罪重证据,都应当依法移送审判机关。因此,无论该份笔录内容如何,检察院不移送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2、检察机关在批捕前讯问时,涉嫌复制粘贴公安讯问笔录内容。检察院2019年11月19日审查批捕前对本人的讯问笔录中,检察官问:你是否与徐某发生性关系?我回答:我感觉没有发生性关系。但检察官在笔录中错误记录成(检察院和公安11月10日第一次、11月11日第二次讯问笔录出现雷同错误):我与徐某有了发生性关系的冲动。从笔录可以看到,我核对笔录并发现了检察官的错误记录,将该部分修改为:我想摸奶的冲动。另外,该笔录其他内容,也存在明显的复制粘贴痕迹,与2019年11月10日公安所作笔录内容高度雷同。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完全是因为检察官带着有罪推定的思想,在提审前复制粘贴公安笔录,在讯问中也没有根据我的回答进行修改,试图以此蒙混过关,让公安机关的错误记录在检察院阶段继续得以延续。作为掌握有生杀予夺大权的检察机关,没有及时审查公安口供的真实性、合法性,涉嫌失职、渎职。
3、检察机关两次讯问的提审人员存在以下违反刑诉法规定的情形。一是2019年11月19日实际讯问人员和笔录中记载的人员不一致。根据本人记忆,讯问时确定有一位女性检察官在场,但是笔录中只有杨XX和方XX两位男检察官。二是2020年4月7日远程提审讯问时,只有方XX一人在场,并无其他人员在场,违反了刑诉法关于讯问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参加的硬性规定。三是副检察长杨XX没有参加过提审,但两次提审都有他的签名。
4、检察机关两次讯问均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检察院讯问前,本人始终不承认发生犯罪,始终供述对方是自愿,且其他证据也证实可能没有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但是很遗憾,检察院并无采取这个重要的动作,既不专业,更违反法律规定。
5、检察院未依法将辩护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和审查阶段,我的辩护律师提交的逮捕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和法律意见书,检察院并未依法移送给法院。
6、检察院从未对同步录音录像这一重要问题进行核实回应。我早在2019年11月19日检察院逮捕前的提审中,2020年4月7日检察院提审笔录第2页,检察官问:你在公安机关交代是否属实?我答:属实,同时我手动添加“我说的跟记录的有出入,请以监控为准”(证据2)。2020年5月18日,一审法庭上公诉人问:“你在公安机关的笔录是否属实?”我答:“公安口供不属实”,特别是在庭审录音录像14分23秒,我回答:“跟徐某发生性关系,我是没有说过,这个你们可以拿XX派出所的监控查的”(证据3),但是没有人回应。至今为止,检察机关并未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查看情况作出说明。
7、XX检察院未在审查起诉阶段未给我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直到一审判决后的2020年11月18日叫我补签告知书,被我拒签,看守所同监室友签名作证(证据4)。
三、法院审理过程中的程序违法问题
1、一审法院严重超期审理。与上述未查清事实即仓促下判相对的是,一审法院2020年4月8日收到检察院移送的案件,5月18日就组织了庭审,但是直到2020年11月10日才做出一审判决,涉嫌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刑事案件审限的规定。我的案件证据材料还不到200页,事实并不复杂,为何一审法院拖了7个月多审完,特别是5月18日开庭后迟迟不予下判,导致羁押时间变相拉长,因国家赔偿成本变大而不敢作出无罪判决。
2、一审法院未充分保障我平等参与诉讼的权利。在我的耳朵存在听力障碍(2021年4月22日看守所带我去XX市中医院检查过,当时双耳听力严重下降,右耳基本全聋,2023年5月9日出狱后,我于第一时间去XX市人民医院做了检查,检查结果耳聋,我于2024年2月19日到XX市人民医院检查,现已经评残为三级耳聋)的情况下(证据5),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且受疫情影响,看守所当时还没有装音箱,当庭声音听不清楚,特别是当事人徐某和两位律师都是女的,因为声音听不见,所以也不知道徐某当庭撒谎,也不知道律师如何无罪辩护,最后我也没有揭穿徐某的虚假陈述,还误以为律师无罪辩护成功,造成最后陈述就说了12个字:“没有什么要讲的,谢谢审判长”(证据6)。严重影响了我的诉讼权利,最终出现案件事实不清。关于此节内容,有与我同监室的林维X、傅惠X等以及看守所管教黄XX可以证实(证据7)。
3、一审法院违背三大原则,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原审法院以被害人陈述(而且是虚假陈述)作为定案唯一根据,以被告人供述(办案民警虚假记录口供)而否定客观无罪证据(司法鉴定意见和双方擦拭纸巾足以证明没有发生性关系)。法院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徐某在一审法庭上说,没有暴力,没有威胁,没有语言威胁,试问哪来的强奸),违背了疑罪从无原则,违背了证据裁判原则(一审法庭未宣读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也未对无罪证据司法DNA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一审婺城区人民法院在还没搞清楚有男女双方有没有发生性关系就匆匆凭主观臆断定案,造成冤案。
4、一审法院未查清同步录音录像问题即匆忙下判。对于是否有同步录音录像问题,既未在庭审中调查,也没有在庭后向我进行告知,就草率认定我的讯问笔录真实性,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无论案件最终是否属于错案,这种情况都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做法,都是有可能导致出现错案的违法行为。恳请各级进行调查,并给予相应处理。
5、一审、二审法院隐匿证据、涉嫌渎职。2020年5月18日,在婺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法庭上公诉人问:“你在公安机关的笔录是否属实?”我说过:“公安口供不属实”(证据8),特别是在庭审录音录像14分23秒,我回答:“跟徐某发生性关系,我是没有说过,这个你们可以拿XX派出所的监控查的”,但是没有人回应我。2021年5月6日,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133分35秒检察官说:“公安笔录上写的很清楚,躺在床上的时候,你就想和徐某发生性关系了,两次笔录里都有记载在哪里。”在136分16秒,潘某某说:“公安机关,我可以肯定的说,我从来没有说过,我想和徐某发生性关系,这肯定是公安机关记录有问题,我请求中院调取XX派出所的提审视频。”审判长说:“潘某某,我们法庭会核查的”(证据9)。 但是在2021年5月7日XX分局出具情况说明:“监控被覆盖,无法调取”后,法院未告知辩护律师实情,也未对办案民警记录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还在2021年7月18日裁定中作出不予准许查阅。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录音录像问题的批复》(2013年9月22日【2013】刑他字第239号)和《刑事诉讼法》第40条以及《刑诉解释》第47条规定: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侦查机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4条: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音录像,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经法庭审理,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是XX中院在明知公安提供不出,应当永久保存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对定罪的证据未依法予以排除,还不告知真相,隐匿证据,涉嫌渎职。
综上,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存在大量程序违法问题,办案公检法人员涉嫌严重渎职,请求立案调查。尽管我的申诉已经被XX中院和浙江省高院驳回,但是我坚决不放弃希望,还将继续申诉。在我向更高一级审判机构申诉同时,我认为对于办案机关的这些程序违法行为,也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我的案件刑期三年半,已经让我的人生产生了倒退、人生轨迹被彻底改写,而他们的违法办案行为可能会导致比我的刑期还重的冤案出现,甚至可能出现错杀!
恳请上级机关依法查清事实,给予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也让其他司法人员引起重视、引以为戒,确保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控告人: 潘某某
2024年4月28日
收件人:潘某某
联系电话:182670XXXXX
通信地址:浙江XXXXXXXXXXXXXXXXX
邮编:XXXXXX
奇葩!有无罪客观证据而被错误定罪!一起颠覆认知的“女上男下”强奸案?
2023年5月9日清晨,一位曾经的营职军转干部,迈着沉重的步伐,踏出了浙江省某监狱的大门。回首这1276天的牢狱生涯,潘某某无尽感慨。由于拒不认罪,在监狱期间他什么字也不签,就连驻监检察官都说:“可能存在判决错误”,在服刑期间,潘某某得了急性阑尾炎,当时发高烧40度,浙江省监狱医院建议马上做手术。潘某某坚持不做手术,并且诉说“因被错误关押,内心已经受到极大伤害,我的身体不想再留下伤疤”,经过39天的住院调理,在没有做手术的情况下硬是挺了过来,监狱民警也为之感叹!那么,到底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件,能让他如此倔强固执?
2019年11月8日,部门同事聚餐后,徐某将醉酒的潘某某带回家,从路上的十指相扣牵手,到进房间的搂抱亲吻,潘某某醉酒昏睡过去,也把自己送入了万劫不复的境地。
当第二天晚上被公安传唤的时候,当法院作出强奸罪判决的时候,他心里有无数个为什么,到底是怎么回事?
1、明明辩护律师调查附近有茶楼,为什么女方说没茶楼?
2、明明是心甘情愿牵手拥抱,女方还自己脱了塑身内衣和单薄裤袜,明明女方当庭回答“男方没有暴力、没有胁迫、没有语言胁迫”,为什么女方说自己是被强迫的?
3、明明女方陈述:当时男方迷糊了、睡去了,女方还帮他清理阴部卫生,怎么还能认定女方是被强迫的?
4、明明女方陈述:扶男方上楼,送他下楼,甚至第二天还帮他签到打卡,为什么还要去告他强奸?
5、明明女方承认她曾经在男方身上骑着,而且当时男方处在醉酒睡眠状态(男方喝了5种不同的酒),怎么还会认定他强奸了女方?
6、明明司法鉴定意见证实未发现双方的混合DNA,怎么还能认定男女双方发生过性关系? 怎么还能认定强奸?
是性贿赂?是女的趁男方昏睡时猥亵男的?还是通奸?
恳请网民关注此案,恳请媒体和爱心人士予以报道转发,本人将申诉到底。
潘某某说:前半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努力工作,接下来要为自己的申诉而努力,这就是军人钢铁般的意志,我将申诉到底。 我始终坚信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说:“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我也始终坚信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说过:“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我更加坚信国家总书记习近平说过:“让每一位民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进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又让蒙冤5年的军转干部的我看到了一丝希望,妻离子散,居无定所冤民我已无路可走,只好向贵巡视组求救:恳请巡视组能够为民做主 ,依法查清事实,确保司法公正,司法为民,还司法公信力,还退役军人荣誉,还社会一个公道,还我清白。